司太立昨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交所要求司太立说明:子公司海神制药的收购背景,商誉减值测试过程,2022年商誉减值损失计提的充分性,近期是否存在计提大额商誉减值损失的风险。
司太立表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针对《审核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并及时回复,上交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司太立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显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4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年产7,710吨碘化合物及CMO/CDMO产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02,874,331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公司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胡锦生,实际控制人为胡锦生、胡健父子。胡锦生直接持有公司17.53%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牧鑫春辰1号私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2%的股份;胡健直接持有公司18.00%的股份,通过台州聚合投资有限公司控制公司2.38%的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39.91%的股份。若按照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102,874,331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加到445,788,770股,胡锦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健共同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不低于30.70%,胡锦生、胡健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司太立表示,本次发行助力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本次发行能满足发行人产能扩张需求,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司太立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戴嘉鑫、何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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